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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急救

訓練目標:
因應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使被指派負責船上醫療之甲級船員,達到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章程(STCW CODE) A-VI/4規則要求之最低適任標準。完成此項訓練之學員應具備發生事故時或船上可能發生傷病時,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之醫療急救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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