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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職責

訓練目標:
因應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使負有特定保全職責之船舶保全人員瞭解其在船上保全計畫所述之船上保全責任,並應有足夠之知識與能力完成其被託付之職務,達到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章程(STCW CODE) A-VI/6規則要求之最低適任標準。完成此項訓練之學員應具有執行船舶保全事項之適當專業能力及船舶與港口作業之適當專業知識,並順利完成船上保全計畫所述之船上保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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