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醫護

訓練目標:
因應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使被指派負責船上醫療之甲級船員,達到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章程(STCW CODE) A-VI/4規則要求之最低適任標準。完成此項訓練之學員應具備在船上一旦發生事故或傷病時,立即實施急救及醫療照顧,以維護傷患之生命,並防止傷勢惡化,直至醫療人員到場接手之知識與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