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安全訓練重新生效訓練
訓練目標:
因應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使被指派服務於總噸位20以上航行國內航線及兩岸直航港口間距離300浬以內客船現有甲、乙級船員(含事務部門)之適航能力,以降低海上事故發生率,達到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章程(STCW CODE)A-V/2規則要求之最低適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