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級雷達及ARPA

訓練目標:
因應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使被指派於船上擔任大副以上職務之航行員,達到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章程(STCW CODE) A-II/2規則要求之最低適任標準。完成此項訓練之學員應具備使用雷達、自動測繪雷達及現代導航系統之協助,以指揮決策並維持航行安全及搜救作業協調之最低要求標準。